原告雷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镇X街X号。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xx与被告谢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x于2012年2月29日前给付原告雷xx货款56000元,支付利息29000元,共计85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谢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陈某刚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