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职员,住临澧县X区X号。
委托代理人李坤,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钱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区X栋二单元。
委托代理人陈某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与被告钱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与被告钱x离婚;
二、原告李x的婚前财产中21寸彩电1台、床上用品1套归原告李x所有,其他财产即:42寸彩电1台、冰箱1台、洗衣机1台、空调2台、掌上明珠牌真皮沙发1套、真皮小沙发2个、茶几1张、床2张、梳妆台1张、写字台1张、餐桌1套、床上用品2套归被告钱x所有;
三、被告钱x的婚前财产即位于临澧县X区的三房二厅住房1套、北京现代牌轿车1辆归被告钱x所有;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笔记本电脑1台归原告李x所有,台式电脑1台归被告钱x所有;
五、被告钱x于2012年1月18日前给付原告李x经济补偿款30000元;
六、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欠雷惠明)由原告李x偿还;
七、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