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原告双峰县xx站。住所地:双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立琦,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村X组。
原告双峰县xx站与被告王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受理。2011年12月28日,原告双峰县xx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双峰县xx站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xx站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双峰县xx站负担。
审判员彭桂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