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娄底市X区长青办事处xxx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毛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街xx号。
原告卢xx与被告毛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彭桂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样红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卢xx撤回对被告毛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卢xx撤回对被告毛xx,合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x撤回对被告毛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卢艳平负担。
审判员彭桂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