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2)常执复字第X号
王国云、朱某、徐瑞光:
你方不服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津执字第151-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本院已要求津市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依法妥善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