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1)常执复字第X号
周某、张某、周某:
你方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津执异字第98-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已要求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查,妥善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