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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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张某、周某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1)常执复字第X号

周某、张某、周某:

你方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津执异字第98-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已要求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查,妥善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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