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毛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泽刚,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杨某,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依法受理原告冯某、毛某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毛某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某、毛某负担。
审判员胡国平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