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某。
被告苏某。
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呼某与被告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举行婚礼后同居,于2003年12月16日补办了结婚手续,婚后未生育孩子。2010年为治被告的病花费了近3万元。2011年3月经子洲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为治疗费用发生纠纷,原告为此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苏某一次性补偿原告呼某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治疗花费医疗费24000元;
二、双方因此事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苏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晓龙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