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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丁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丁,女,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彭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丁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某成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禹颖聪担任记录,于201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丁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6月在外打工时相识恋爱,1999年在双峰县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彭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及俩人年龄相差较大,无法沟通,致使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09年8月份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为此原告于2011年2月12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工作人员做工作,原告于2011年4月19日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双方仍然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彭某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双峰县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1年2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原告于同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的事实;

2、领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在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海项目部承包了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1年6月17日在该项目部领取工程款199306元的事实。

被告彭某辩称,原、被告于1995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在长达四年的恋爱中,双方了解较深,建立了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夫唱妇随,夫妻感情和睦,原告虽爱耍小孩子脾气,被告总是以大哥哥的胸怀关心和爱护原告,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随着原告外出后,思想发生了变化,并与他人通奸、私奔,现被告为了家庭的稳定,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愿与原告冰释前嫌,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彭某(原、被告之子)的书信1封,用以证明彭某不希望原、被告离婚,恳求原告回家的事实。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不持异议;证据2,领条是原告的姐夫旷某某出具,下面的小字才由被告所写,但工程尚未结算,工程款是多次领取的,且被告没有领这么多工程款。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不持异议。

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确认:原告的证据1,属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该领条不能证明被告的现有财产状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证据1,不属证据范畴,不作评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下半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1999年4月28在双峰县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2000年农历5月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0年农历8月19日生育男孩彭某,现就读于双峰县增乔小学;婚后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原、被告一起在外务工,感情尚可;自2009年开始,被告在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海项目部承包工程,在此期间,双方相互指责对方有生活作风问题而发生矛盾;2011年2月,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原告于同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双方联系较少;2012年3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较长时期的了解而缔结婚姻,表明其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此后双方虽因生活作风问题发生过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缝,经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之后,双方未再发生新的矛盾,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丁要求与被告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某成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禹颖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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