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朱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书面诉称,我与被告朱某丙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吵打,曾多次协商离婚未成,自2010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请离婚;女孩朱XX由我直接抚养,并由被告朱某丙负担一定抚养费。被告朱某丙口头辩称,我与原告黄某因吵闹自2010年分居是实,鉴于和好无望,我同意与其离婚,并要求直接抚养女孩朱XX。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丙均无婚史,亦无血亲关系,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被告于2006年6月上网相识而自由恋爱,之后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朱XX。女孩朱XX自满一周某由被告的父母帮助照顾至今。原、被告于2009年1月8日向道县民政局自愿申请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吵闹,以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自2010年1月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2012年3月9日,原、被告同至本院请求解决离婚纠纷,本院依法当即进行了审理。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含债权),亦无共同债务。原告黄某婚后患肺结核病尚未治愈,被告朱某丙目前身体尚可,双方均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均未做绝育手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丙自愿离婚;

二、女孩朱XX由被告朱某丙直接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

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秦逸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