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路X号。
负责人杨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4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5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女,2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27岁。
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某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47岁。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常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袁某、袁某、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常德市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常德市分公司又以与黄某、袁某、袁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德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被上诉人熊某赔偿款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元,由黄某道、袁某、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某军
审判员陈某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