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x车驾驶员,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请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x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被告吕某驾驶陕x车行至靖边县X路北段时,与原告李某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伤在靖边县中医院治疗30天,花费医药费x元,原告李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受损。原告李某某户籍类别为农业户口。本次事故经靖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吕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陕x车登记户主为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米脂城乡客运分公司。被告吕某已付医药费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吕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两轮摩托车修复费及其他损失共计x元,已付x元,下余x元于2010年5月18日当庭履行。
二、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并不再追究被告吕某其他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前保全费6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