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曾用名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曾用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梁成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X镇九嶷中X号。
被执行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现住宁远县X镇X路泉桂大厦五层一单元X号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某等与被执行人周某丁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某丁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欧如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