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初X,又名姜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深圳桑菲通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元及利息共计13680元、房屋折价款4540元、存款20497.38元、21寸彩电一台、大立柜一个、双人床垫一张,承担诉讼费1600元,执行费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某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全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