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户县XX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依据(199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8100元,并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27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款项,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全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