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与李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户县XX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依据(199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8100元,并承担诉讼费400元,执行费27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款项,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8)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全某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