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托合太姆•艾麦尔,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河县人,现住安阳县X镇X村。。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托合太姆•艾麦尔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托合太姆•艾麦尔、翻译人员贾传勇、阿孜古丽•肉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托合太姆•艾麦尔在安阳县柏庄新市场马××服装店趁试衣服之际,从马××厨房内墙上所挂的提包内盗窃现金1855元。案发后将所盗现金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托合太姆•艾麦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陈述,证人王××、许×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托合太姆•艾麦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托合太姆•艾麦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托合太姆•艾麦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