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
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职工,住(略)。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与丰某、陈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5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丰某、陈某丁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丰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有存款,现将其存款29920元划至宁远县人民法院并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领走。现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欧如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