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居民身份证编号:x,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住(略)。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7月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于2010年7月3日至7月5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在责任田种植的杨树砍伐90棵,经测算被伐杨树立木材积为12.4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书证汝南县林业局出具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和被伐杨树立木材积测算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种植在责任田内的杨树砍伐,立木材积为1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滥伐自己责任田内属于自己的林木,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和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邱保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