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道县人,教师,现住(略)。
被执行人裴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道县人,教师,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唐某丁与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某已将全某款项付清,该案已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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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蒋顺红
审判员许勇
审判员蔡国元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某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