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陈某:
彭某申请执行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于2011年3月21日将本院作出的(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