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蒋某申请宣告乐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被申请人乐某某擅自离家出走,音讯全某,对二申请人不闻不问,不尽抚养义务。经亲朋好友多方寻找后,至今仍下落不明,故向法院申请宣告乐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被申请人乐某某与申请人蒋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乐某某与蒋某喜(申请人之父)于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儿子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2011年10月9日,申请人之父蒋某喜因病去世。2004年,被申请人乐某某离家外出,此后一直未归,也从未与家人联系。申请人去被申请人娘家舜陵镇北门乐某寻找被申请人,但娘家人无人知悉被申请人的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乐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乐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乐某某于2004年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经多方寻找均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乐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贤顺
二O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