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XX。
被执行人袁XX。
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袁XX借款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2001)资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提出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2001)资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