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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供销合作总社与湖南省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09)常执字第X号

常德市供销合作总社

湖南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常德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湖南省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新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了(2004)常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供销总社于200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立案执行,200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锦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人供销总社与被执行人锦新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已全某履行。据此,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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