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09)常执字第X号
常德市供销合作总社
湖南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常德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湖南省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新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了(2004)常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供销总社于200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立案执行,200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锦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人供销总社与被执行人锦新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内容已全某履行。据此,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常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