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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X镇南塘居委会纸厂宿舍X栋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易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澧县X镇南塘居委会纸厂宿舍X栋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肖金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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