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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丁、周某戊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儿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周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儿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系二申请人祖母)。

申请人周某丁、周某戊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某丁、周某戊诉称,被申请人卢某某系二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虽然二申请人亲属多方寻找,仍无下落。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卢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是二申请人的母亲。二申请人之父周某军于2010年4月14日死亡。被申请人卢某某于2009年6月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1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卢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卢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卢某某于2009年6月离家外出至现在,下落不明2年多之久,申请人周某丁、周某戊申请宣告卢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卢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进辉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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