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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于山西省吕梁市XX市,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略)。该张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执行某捕。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某审理。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海波、代理检察员贺树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7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晋x/晋x挂半挂车,由东向西行某青银高速吴定段1098KM+750M处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未按规定操作,致刹车热衰减,撞于超越行某的由任靖峰驾驶的晋x\"晋x挂半挂车尾部,致晋x/晋x挂半挂车乘员XXX死亡。经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三大队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XXX的死亡原因经鉴定为: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在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晋x/晋x挂半挂车,由东向西行某青银高速吴定段1098KM+750M处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未按规定操作,致刹车热衰减,撞于超越行某的由XXX驾驶的晋x\"晋x挂半挂车尾部,致晋x/晋x挂半挂车乘员XXX死亡、XXX受伤。经榆公交高三认字[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XXX的死亡原因经鉴定为:因交通肇事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在交警部门侦查期间,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在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属实。

2、XXX的陈述证明,2011年12月7日16时27分,他乘坐的晋x/晋x挂半挂车在青银高速吴绥段1098KM+750M处时发生肇事,致XXX死亡、他本人头部受伤。

3、XXX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7日下午4时左右,他驾驶的晋x\"晋x挂半挂车由超车道驶入行某道时与晋x/晋x挂半挂车发生肇事,致晋x/晋x挂半挂车车上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4、XXX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7日16时许,他驾驶车在青银高速吴绥段前面发生肇事遇到堵车,他将车停下。他后面的一辆车从他的车左边超过去,车身斜在超车道和行某道时发生肇事。

5、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证、行某、车辆信息,(子)公(物)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榆公交高三认字[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照片证明,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驾驶晋x/晋x挂半挂车,由东向西行某青银高速吴定段1098KM+750M处时发生肇事致乘员XXX死亡,XXX受伤。经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三大队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X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XXX的死亡原因经鉴定为: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6、XXX的陈述、XXX的证言、XX市调解委员会的证明、协某、谅解书证明,他们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调解协某并已兑现,同时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7、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彼此之间能互相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其出车时路遇障碍采取措施不当,未按规定操作,致刹车热衰减,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危害后果,其行某在客观上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侵犯了我国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又能委托其家属积极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悔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尚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姬文卿

代理审判员冯少华

人民陪审员马建宏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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