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
申请再审人梁××因与被申请人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梁××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梁××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平
代理审判员李静波
审判员张素贞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