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福永,新乡市卫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靳某某之子。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靳某某、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略)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