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男,大约40余岁,汉族,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某负担25元。
审判长米晓梅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