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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白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均系再婚。2011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5月30日在志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致家庭矛盾经常发生。现原告提起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等诉请。

另查明,被告在婚前给付原告现金15000元。属原告白某的个人财产有:木质衣柜一个、电视机一台、自动麻将桌一张、煤气灶一套、橱柜一个;属被告王某的个人财产有奥拓车一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有结婚证书、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家中属原告白某个人财产木质衣柜一个、电视机一台、自动麻将桌一张、煤气灶一套、橱柜一个归原告所有;

三、奥拓车一辆归被告王某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的衣服、被褥及其他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限原告白某于2012年4月6日前返还被告王某现金8000元,其余部分被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2年3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米晓梅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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