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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湘潭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潭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80年9月1鋈海搴虾∧率鼗讼。伦鼗芟也蚣秸h木山村X组X号。

被执行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X镇X村X组X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华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结案。(2010)潭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潭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剑英

审判员肖克光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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