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X组X号村X镇小石山。
被告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一月后于2002年1月26日在吴起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屈某某,现与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感情不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斗殴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调解无某好之可能。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屈某某由被告抚养并负担全某抚养费。
另查明:原、被告无某妻共同财产、无某、无某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某与被告屈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屈某某由被告屈某抚养并负担全某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米晓梅
代理审判员何海燕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