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鼎城区支行。
代表人周某戊,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辛道云,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凡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己,男,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庚,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某、凡某、周某己、黄某、李某、刘某庚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鼎城区支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财产保全某820元,共计17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习彩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梁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