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李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周志锋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