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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尹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好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友能

审判员肖某跃

审判员杨朝多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向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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