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好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友能
审判员肖某跃
审判员杨朝多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