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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又名金X,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常德市X区金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又名杨X,女,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金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1月30日在常德市X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子,取名金某,现年17周某。由于婚前两人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2004年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回家,也未和家里联系过。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金某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

被告杨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1月30日在常德市X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有一子,取名金某,现年17周某,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两人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2004年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回家,也未和家里联系过。

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金某与被告杨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金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金某(现年17周某),由原告金某抚养,随原告金某生活,原告不要求被告杨某承担抚养费,被告享有探视婚生子的权利;

三、双方各自经手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帅宏达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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