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葫芦岛市X区玉皇商城酒楼X号3区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绥中县X路X号院。
委托代理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绥中县X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住绥中县X区X号。
委托代理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绥中县X区X号楼X单元X室
案由:财产保险理赔纠纷
上诉人×××因财产保险理赔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一次性给付××、××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共计三十九万元整(390,000.00元)。
二、上列数额为一次性终结赔付金额。×××于2012年1月21日前支付给××、××。
一审案件受理费9,65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50.00元,减半收取4,825.00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