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赵晓云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