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道县X镇X路岸。
负责人罗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联社祥霖铺信用社主任。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职工,住(略)。
被告彭某,男,职工。
被告欧某,男,职工。
被告黄某,男,职工。
被告周某丁,男,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彭某、欧某、黄某、周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曾智辉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