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道县X镇濂溪山庄南路。
负责人罗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联社员工。
被告邓XX,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职工,住道县X镇XXX路XX号。
被告殷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公民身份号码x,职工。
被告欧阳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职工。
被告左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职工。
被告道县凤仙岭水电站。
事务执行人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道县凤仙岭水电站、左XX、欧阳XX、殷XX、邓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曾智辉
审判员曾健辉
人民陪审员何宝生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