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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道县凤仙岭水电站、左XX、欧阳XX、殷XX、邓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道县X镇濂溪山庄南路。

负责人罗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联社员工。

被告邓XX,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职工,住道县X镇XXX路XX号。

被告殷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公民身份号码x,职工。

被告欧阳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职工。

被告左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职工。

被告道县凤仙岭水电站。

事务执行人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道县凤仙岭水电站、左XX、欧阳XX、殷XX、邓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曾智辉

审判员曾健辉

人民陪审员何宝生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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