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中专文化。2012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华县X镇X路口租住刘某丁的民房经营“华康诊所”,自2009年9月份营业以来一直未取得华县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华县卫生局分别于2009年10月14日、2011年7月12日对被告人王某经营的“华康诊所”处以罚款1000元、2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王某停止一切诊疗活动。但被告人王某在此之后仍旧在其诊所内进行诊疗活动直至2011年12月19日被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查处,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刘某丁、李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华县卫生局证明材料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诊所,并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之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之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韩海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