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
委托代理人何某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道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丙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丙负担。
审判员曾智辉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