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X乡XX村。
被告蒋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判员曾智辉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何路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