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县X路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县城交通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所所长。
原审被告:郑西铁路客运专线郑州工程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上诉人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县X路管理所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该案件一方当事人属于铁路部门且案件属于在铁路生产领域发生的合同纠纷,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8)交他字第X号文件规定精神,该案件应当由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陕县X路管理所与原审被告郑西铁路客运专线郑州工程指挥部之间因改造郑西铁路客运专线跨越陕县境内的县、乡X路而发生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陕县。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陕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上诉提出该案应由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其上诉提交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交他字第X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不排除陕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红英
审判员郭相耀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焦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