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于2009年8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其房屋被法院查封期间,隐瞒事实真相,于2004年12月30日将法院查封门面房一间以人民币8.8万元卖给彭×,2005年2月6日将另一间门面房以人民币16.66万元卖给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且给他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建平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