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礼泉县X路综合食品厂下岗职工。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马某与刘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0)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马某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12月21日向刘某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刘某丁应支付申请人马某9500元,现刘某丁给付马某2000元,剩余75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刘某丁从2012年5月份开始每月直接给付马某500元,本案执行结束。现双方正在按协议正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
审判员张步超
审判员苟选利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