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又名魏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作出的(2011)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丙、王某丁将其位于(略)二十亩地生产路(五尺宽,三尺歇身)上所栽的苹果树予以移除,受理费200元、执行费300元。2012年3月23日被执行人王某丁称他将在2012年3月26日前自觉履行(2011)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现已履行。申请人魏某并已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
审判员崔存文
审判员张步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