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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邱XX信用卡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医生,住西安市X区X路X号楼东X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XX于2008年11月办理了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为(略))。自2011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邱XX在明知无还款能力下仍恶意透支信用卡,截止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邱XX累计欠中信银行本金13325.22元,滞纳金及利息9929.03元,本息合计23254.25元,且未按银行规定的期限额度还款。被告人邱XX经中信银行两次催款后,逾期三某月不予归还。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邱XX被抓获。次日,被告人邱XX家属向中信银行归还所有本息共计25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电话催收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邱XX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行两次催收而逾期三某月仍未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XX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邱XX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偿还银行欠款,且被告人邱XX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某。

审判长宋春芳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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