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李某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司某潜入郑州市X区沟赵某X村彭xx租房处,盗窃黑色三星牌x手机一部及桌上存钱罐内现金400元。经鉴定,涉案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8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司某的供述、被害人彭xx的陈述、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鉴定结论书、收银鉴定书、勘某、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入室盗窃。被告人司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司某有前科。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5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波
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