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朱某丙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朱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朱某丙经预谋,在郑州市X区X路海联国际大厦地下室内,将平能集团公司放置的WDZN-YJY-1KV-5×6mm2型航天电缆盗走,后被查获。经测量,被盗电缆54根,总长度为82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2550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朱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程某、朱某丙的供述、被害人王延群的陈某、证人丁某、陈某、陈某x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朱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朱某丙互相配合实施盗窃,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赃物已发还。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金波
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姚小华